《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到乡村。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条例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
条例首次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
李纯刚说,从条例的名称来看,不使用“管理”而采用“治理”二字,强调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将转变政府职能、以公众参与治理为主体的内涵,依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公众广泛参与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机制,使“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得以确立,突破了以前相关法规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
条例首次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
李纯刚介绍,长期以来,四川省在公共品供给上选择了重城市轻农村的两套供给政策,一套是城市所需要的供排水、电、燃气、道路、通讯、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由政府来提供;另一套是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主要靠农民自身解决,政府仅给予适当补助。
“这种城乡之间不对等的公共品供给对四川省的平衡协调及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李纯刚指出,条例将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容貌环卫等公共服务纳入了调整范围,突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和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制约。这对于改变农村地区的落后面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条例首次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
条例突破了以往环境管理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契约化的监督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的空间环境,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条例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条例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当作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回收、处理和利用的全程监督管理。
条例首次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李纯刚说,这一规定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改革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条例坚持便民利民,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条例在要求广大城乡居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的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李纯刚说,这些规定贴近实际,立足便民利民,对当前存在的一些受群众欢迎的便民措施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并依法保护,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生活。
目前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同时,条例还规定,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纯刚说,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环卫工人劳动的尊重,为稳定环卫工人队伍,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支撑。